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8月,胡某经人介绍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出租给上线电信诈骗团伙“洗钱跑分”,并按上线要求采取刷脸验证支付的方式转出银行卡内电信诈骗涉案资金。胡某非法获利1000元。经查询,胡某出租的三张银行卡进账共29万余元,已关联多人被诈骗资金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