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盗窃案,被告人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袁某明知余某等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交给余某。袁某非法获利1000元。至案发时,袁某名下两张银行卡进账流水总计1700多万元,已关联多起电信诈骗案。同年10月,余某发现袁某之前出售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结算的银行卡内有余额,遂唆使袁某将卡内的涉电信诈骗的资金19000元取出并瓜分。袁某分得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