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供货,后付款,是市场交易很常见的一件事,这时对买卖双方来说,诚信很重要。临近年底,又到了企业结算货款的高峰,你的账要回来了吗?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内支付原告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6.6万余元,并自2021年7月3日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8月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在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公司指定的业务经办人郑某进行了每月货款对账,并签认了结算对账单,合计供货价款41.6万元。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26.6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经结算被告欠付货款应当偿还,逾期经催讨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清偿责任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清偿混凝土货款26.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从审判实践来看,特别是在买卖合同案件当中,诚信原则的维护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反之,违反诚信原则,往小了说,伤害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往大了说,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整个诚信原则和意识的树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