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徐某甲在吃饭期间饮酒后驾驶小车,与被害人廖某骑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甲离开现场并电话联系其弟弟徐某某意图“顶包”,后经劝导在徐某某的陪同下前往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入刑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