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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不付款 法院:无事实依据须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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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嘉蓉、王庆云  发布时间:2022-12-29 10:41:59 打印 字号: | |

房屋装修不能马虎,有质量问题要在验收时及时提出,并对有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湖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某须限期内偿付给原告岳阳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金某系湖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深圳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原告与金某名下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湖南公司将公司厂房、车间及办公室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工期为90天,工程总价(含税)为5668000元,分五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进场施工。因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工程款,原告停工。2021年10月,原告和被告湖南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装修清算退场协议》。此后,被告湖南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7.9万余元,尚欠45万元未付,2021年12月,被告金某向原告单位代表彭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并载明了还款期限。该款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

被告辩称,发现原告经手的工程出现大面积墙体脱落等质量需要整改的问题,因此被告拒不支付协议约定的工程款具有一定道理。

法院认为,原告岳阳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厂房装修清算退场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被告金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单位代表彭某出具欠条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信。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湖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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