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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女子乘坐公交车发生车祸 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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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嘉蓉、李天  发布时间:2023-01-06 09:42:41 打印 字号: | |

临湘一女子李某在乘坐公交车时遭遇车祸受伤,因未能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该女子遂向法院起诉追讨赔偿。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李某出资乘坐临湘公交公司所经营的普通客车上班。当黄某驾驶该公交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汪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公交车内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该次事故致李某损失为11485.61元。

法院认为,该案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已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不负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损失应当由被告汪某承担70%,被告黄某负担30%。被告汪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华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失11485.61元依法应先由被告华安财保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理赔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汪某与被告黄某按比例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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