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12月,陈某明知刘某、秦某(已判决)等人在长江盗采江砂,仍予以收购后转卖给运输船主,共从中获利207万余元。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7万余元,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