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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受欺诈签订合同? 法院: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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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孟德  发布时间:2023-01-04 10:54:55 打印 字号: | |

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中曾某主张A公司隐瞒B公司真实情况,与曾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撤销曾某与A公司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2021年9月10日,A公司作为甲方、曾某作为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享有所转让股权在B公司的权益,亦不承担相应义务,所转让股权在B公司的相应权利义务由乙方承继等内容。2021年9月14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登记为曾某,股东由A公司变更登记为曾某,企业类型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而在此期间,B公司员工持2021年9月10日经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B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作为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院2021年9月13日开庭审理的周某与B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并于庭审中与周某达成B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返还周某25万元借款的调解协议,同时向法院递交加盖了李某及B公司印章的书面调解协议。当日,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此后,因B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B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院遂于2022年3月21日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发出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曾某为周某与B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此后,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因公司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因案涉B公司系整体转让,在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通常需对B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转让价格。转让方需据实向受让方告知B公司的现有资产及负债情况,转让方负有向受让方保证B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债务的义务,该义务属法定义务。该案中,曾某自A公司处受让B公司股份前,B公司对外已存在债务,转让方A公司理应证明其履行了披露义务,但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债务披露义务。同时A公司与曾某签订案涉协议后,在办理B公司股权转让交接期间,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仍以B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涉及债务的调解协议,而未告知B公司处于股权变动期间的特殊情况,亦未向曾某出示涉及债务的调解协议、法律文书,故法院对曾某主张A公司隐瞒B公司债务情况,转让B公司股权的事实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A公司隐瞒B公司债务,与曾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B公司股份,现曾某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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