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六年有余,债务人向债权人口头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但诉讼过程中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债务人提出的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2016年6月,杨某向于某借款20万元,当日杨某向于某出具了借条,载明该笔借款限两个月内归还。借款后,杨某一直未还款,于某在2022年9月诉至湘阴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庭审中,杨某以借款到期后于某未向其主张过权利,杨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于某虽主张其曾多次向杨某催讨款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因此产生中断的效力。庭审后,承办法官再次与杨某核实,杨某表示于某在2022年通过电话向其催要借款时,其答复只要有钱会马上偿还。
该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向于某借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杨某已自认于某在2022年向其催讨时,其向于某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其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因此判决杨某返还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一种制度。超过诉讼时效会导致丧失胜诉权,所以还款时间届满后,债权人要及时主张权利。但丧失胜诉权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都将导致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保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