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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夫妻一方出具借条,该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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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心  发布时间:2023-01-03 11:06: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自2020年起,李某向刘某借款48000元,出具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夫妻俩起诉至法院。

经法庭调查核实,借条虽由李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8000元系由刘某直接转至妻子张某账户,且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实夫妻俩均对借款知情,且两人均承诺还款。故平江县人民法院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张某、李某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 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面对夫妻一方出具借条的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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