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三起危险驾驶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开庭,进行了逐案审理,当庭宣告三名被告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又在血液酒精含量达157.31mg/100mL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曾因饮酒驾车均受过行政处罚,二人共同就餐并饮酒后,分别驾驶小车在道路上行驶,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107.79mg/100mL、被告人李某乙血液酒精含量达196.05mg/100mL,三被告人均被进行酒驾整治行动的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李某甲与李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被告人任某、李某甲与李某乙某均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被告人任某无驾驶资格,对三被告人均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自2011年5月1日以来,“醉驾”正式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跃居年度刑事犯罪案件前三,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危害。酒后驾车会导致注意力分散、判断力下降,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尤其年关当前,聚会增多,驾驶人员应当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道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