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儿饼,妄想通过高利息获利,最终可能会血本无归。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临湘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陈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陈某以经营加油站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12次向李某借款共计42万元。其中,有26万借款本金约定利息3分,3万借款本金约定利息5分,13万借款本金约定1角。借款到期后,陈某均未还款付息,李某遂起诉至临湘法院。
另查明,李某分5次借款给陈某的本金共计26万元时提前收取了利息6900元。
另查明,李某与陈某约定的26万借款本金利息3分,3万借款本金利息5分(2021年9月前的借款),陈某已将利息费用全部支付完毕。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贷合意,除借款本金的部分约定、利息外,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原告出借资金后,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经实质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因此,该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在合适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案既有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又有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后的法律事实,根据不同期间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中,超出法定上线的部分无效,并应分段计算。同时,对原告出借款项时先收取的利息,应在本金中扣除。2021年9月之前的借款利息,被告虽已支付完毕,但部分利息的支付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纠正。
关于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案中,原告有5笔借款在放款时均提前收取了利息,结合相关利息计算,原告还剩余借款本金共计37.7万余元。
结合该案实际情况,以本金37.7万余元为基数,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即年利率15.4%标准计算;2021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即年利率15.4%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分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7万余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