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5月某日下午,范某驾车从安乡县到华容县人民医院,发现被害人季某等3人在医院篮球场打球,手机放在球场旁。趁被害人不备,范某将三被害人的手机盗走。之后,被害人季某等人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经公安侦查,发现系范某所为。范某于次日将手机送到县人民医院保安亭,后到公安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季某和杨某被盗的手机价值1677元,被害人余某的手机因刷机损坏无法鉴定。案发后,范某赔偿了上述三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范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18年9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范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范某退还了被害人的财物,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