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注销等同于“人死债消”,公司不存在了,所有的债权债务也都同时归零。殊不知,法律上和实务中都不是这样的!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湖南某物流公司与湖南某供应链公司协商达成共同联运协议,2018年至2020年原告经核算湖南某供应链公司欠付原告运费40980元,垫付华洋修箱费500.6元,合计41480.6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
另查明,被告丁某、李某系湖南某供应链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分别为490万、510万,占股49%、51%,被告丁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供应链管理与服务,物流代理服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等。2021年8月,湖南某供应链公司被核准注销。
法院认为,原告与湖南某供应链公司联运货物,经结算该公司欠付原告运输款及垫付维修款41480.6元的事实,被告丁某予以认可。湖南某供应链公司欠款应当偿还,现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原告主张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被告丁某、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丁某、李某应限期内向原告湖南某物流公司支付湖南某供应链公司欠付的运输费及垫付维修款共计41480.6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