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6月某日22时许,张某驾驶小车准备驶入高速公路时,交警发现张某身上有酒味,现场对张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121.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张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