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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信用卡“李鬼”现形伏法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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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为  发布时间:2023-01-30 14:03:31 打印 字号: | |

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6月,赵某邀谢某一同前往某银行帮忙申办信用卡。赵某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给谢某,要谢某代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而谢某因身负高额外债无法归还,便想到冒用赵某的信用卡套现以偿还部分债务。谢某随后以赵某的名义重新填写了一张申请表,在手机号码一栏填写了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再将申请表交给了工作人员。待这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办理下来后,谢某谎称其为赵某本人,取得该信用卡并激活使用。而赵某事后向谢某询问时,谢某谎称由于资料不过关信用卡没有办理下来。

自2016年7月开始,谢某冒用赵某的信用卡套现用于还债及个人生活开支,并通过找朋友借款进行周转,直到2017年8月信用卡累计套现49997.31元后不再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谢某电话要求还款,谢某一直推拖未还。截至2018年1月13日,该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7.31元,利息及滞纳金7754.77元。某银行于2018年1月13日直接从赵某的银行个人账户中分两笔扣收全部应付金额。此时,赵某的手机收到短信提示,才知自己的信用卡因透支不还被扣款。赵某找到某银行、谢某,经多次协商,谢某承诺愿意退赔赵某的损失,但一直到案发没有兑现。

另查明,案发后,谢某的哥哥代为退赔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谢某的家属代为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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