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法官通过不懈释法明理,促拒不履行954元诉讼费的常某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5万余元;诉讼费113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77元,被告常某负担954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付清了赔偿款,而常某迟迟未履行诉讼费(由原告先行缴纳)给付义务。2023年1月9日,李某向临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拿到案卷仔细查阅,小标的额案件虽然数额不大,但迟迟未履行多是被执行人故意为之,并非无履行能力。本着“调解释法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在全面进行网络查控的同时,执行法官积极与被执行人常某致电沟通,耐心纠正了其“数额少、没关系”的错误想法,并严肃告知其即便标的额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将面临被信用惩戒乃至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不断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2023年1月18日,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常某主动将954元诉讼费汇至法院执行专户。至此,该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