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注滋口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异地买卖合同纠纷。
廖某是四川某食品公司的采购员,受公司委派,从华容县插旗镇村民周某处采购盐渍青菜、豇豆等货物。期间,廖某以个人名义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关于豇豆采购腌制的合同书。合同约定周某以2元/公斤的价格为廖某收购鲜豇豆,并由周某对鲜豇豆进行加工腌制。合同签订后,廖某向周某支付了订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廖某要求,周某以3.2元/公斤的价格出售腌制完成的豇豆。后周某向廖某陆续转账支付了90000元。廖某以周某未支付剩余的豇豆货款,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周某不久前曾作为原告,将廖某和廖某所就职的四川某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拖欠的十多万货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作为该食品公司的采购员,其行为是代表该食品公司的职务行为,对该食品公司拖欠周某的货款不承担偿还责任,所以法院驳回了周某要求廖某偿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
在九点开庭前,经承办法官庭前调解,周某表示同意偿还廖某的欠款,但提出廖某应负责收回四川某食品公司欠自己的货款,廖某不同意,也表示无能为力。庭前调解中,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当事人从四川过来奔波不易,双方亦同意庭后调解,承办法官继续多次与廖某、周某背靠背沟通及释法,最终在下午一点四十左右达成调解,由周某分期偿还欠款。同时,调解协议中对履约行为作出了约束,切实保障双方的权益。
调解协议签订后,廖某、周某向法官表达了谢意,为法院认真扎实、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点赞。
据悉,华容县插旗镇被称为“芥菜之乡”,很多外地企业慕名而来,与当地种植户签订采购加工合同,经常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华容法院充分考虑异地纠纷的特点,采取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原则,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好县域经济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