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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另一方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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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连科  发布时间:2023-02-09 14:37: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与王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陈某(男)和王某(女)曾系夫妻关系。2014年,陈某向好友原告曾某借款30万元,曾某同意后按照陈某要求向其汇款10万元,向王某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王某在收到汇款后又转至陈某账户,陈某在收款当日向曾某出具借条,但借条仅有陈某个人签名,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按约定还款,且拒绝与曾某联系,曾某遂找到王某要求还款。王某却称她早已与陈某离婚,她对借款亦不知情,而且当初她与陈某离婚时约定由陈某个人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因此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曾某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提供了借条和银行流水证明他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虽30万元借款分别由他转入陈某和王某名下,却系陈某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在曾某按陈某要求汇款后成立生效,陈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至于王某,首先,虽然王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但曾某在庭审中称陈某出具借条时王某也在现场,并提供了录音资料加以佐证。其次,部分借款是由曾某转至王某个人银行账户,一般而言,在金融储蓄卡产生支出或者收入时金融机构会发出消息提醒或是以其他方式告知持卡人账户余额变动。最后,王某在收到曾某汇款后又转给陈某,对借款进行了处分。基于上述三点,可以推定王某对借款行为知情或者应当知情,借款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辩称她与陈某离婚时约定全部债务由陈某承担,她没有还款义务,但离婚协议系被告陈某与王某双方内部约定,不能约束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原告曾某,故王某应与陈某共同对曾某承担还款责任。该案经审理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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