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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三男子伪造车辆登记证抵押租赁车辆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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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高妮  发布时间:2023-02-09 14:40:47 打印 字号: | |

从汽车租赁行租来车辆,然后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再将抵押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诈骗案,三男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熊某、邹某因拖欠了大量外债,遂萌生了租赁车辆,伪造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抵押租赁车辆达到快速赚钱用于自己娱乐、偿还外债的想法。2021年年底,熊某和邹某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用邹某的身份信息租赁了一辆轿车,随后伪造了该车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将租赁来车辆以70000元抵押给了李某。后车主余某通过车载GPS找到该车,要求将该车开走,熊某、邹某与李某、余某私下达成协议,约定余某将车子开回,熊某将自己名下的轿车抵押在李某处,直至还清70000元。

2022年5月份,熊某、邹某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用邹某的身份信息租赁了一辆轿车,随后两人一同邀请被告人王某帮忙,并告诉王某如何将租赁来的车抵押出去,王某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二人伪造假的车辆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当天,邹某、王某将租赁来轿车抵押给陈某,骗取抵押款77000元。事后,熊某用该笔抵押款从李某处赎回自己的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邹某家属代为退还了被害人80000 元, 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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