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梁某等十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三万元不等,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1年8月,岳阳市公安机关打击治理跨境赌博机制办将某赌博平台交由华容县公安局侦办。经公安网安远程勘验发现:某赌博平台上有多个充值的银行卡账号,其服务器设在境外。通过对平台充值的银行卡账号的梳理、分析,呈现出以吴某(未到案)为主,利用银行卡为某赌博平台转移赌博资金的犯罪团伙。
梁某在同乡朋友吴某的安排下,用其本人的6张银行卡为赌博平台提供洗钱业务,以0.15%的回报率,吸引贾某甲、李某甲进行洗钱活动,贾某甲后续发展了范某、张某(均在逃)从事洗钱行为。范某每洗钱一万,梁某获利一元;张某每洗钱一万,梁某获利二元。2021年6月至9月,梁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转账总金额为2327万余元。认定梁某的犯罪金额为梁某自己的银行流水及下线贾某甲、李某甲、范某、张某的犯罪金额共计8532万余元。
贾某甲由梁某介绍洗钱,开始按每天二百元的报酬结算,后面按0.15%的回报率获得报酬。贾某甲还将范某、张某(均在逃)介绍给梁某一起转账。2021年8月至9月,贾某甲利用自己的7张银行卡为赌博网站流转资金3375万余元。下线范某流转赌博资金983万余元。下线张某为赌博网站流转资金1436万余元。认定贾某甲为赌博网站流转资金总额为5795万余元。
贾某乙向吴某出借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2张手机卡,2021年5月至7月,贾某乙的银行卡共计为该赌博网站流转资金4221万余元。
张某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1张手机卡出借,共计为赌博网站流转资金2327万余元。
樊某由朋友带入某聊天群,由客服向其发送“转账订单”,约定0.05%的回报率。2021年7月至8月,樊某利用自己的4张银行卡共计为赌博网站流转资金2036万余元。
庞某的6张银行卡及1张手机卡交给吴某用作“打黑钱”转账,每天获得几百至几千不等的报酬。2021年6月至8月,庞某共计为赌博网站流转1735万余元。
薛某在2021年9月到某二手车市场抵押车辆借款时,中间人便提出要薛某“出借”银行卡,薛某向其提供2张银行卡后获得5000元“回报”。2021年10月,薛某所提供的银行卡为赌博网站流转资金共计1029万余元。
成某经吴某介绍后,开始为赌博网站流转资金。2021年9月至10月,成某利用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朋友李某乙的2张银行卡共计为赌博网站流转资金939万余元。
李某甲在吴某、梁某的安排下,用本人名下的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跑单”活动,由梁某按转账金额0.15%的比例支付报酬。2021年7月至9月,李某甲共计为赌博网站流转资金410万余元。
李某乙2021年9月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号借给成某使用,用于“黑彩”的“跑分”转账。李某乙的银行卡共计为赌博网站流转资金343万余元。
案发后,贾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梁某、贾某甲、成某、张某、李某甲、樊某、庞某、李某乙、薛某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贾某甲、贾某乙、张某、庞某、樊某、薛某、成某、李某甲、李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梁某分别与贾某甲、李某甲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成某与李某乙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案发后,贾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梁某、贾某甲、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十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十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