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杨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对王某、韩某、杨某的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504 280.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犯罪所用的车辆1辆、网络通信设备2台、手机7部、笔记本电脑3台、电话卡600余张、路由器6个及其他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和韩某两人商议共同实施运营网络通信设备(该设备支持多张手机电话卡同时接入,能将传统电话转化为网络信号,实现远程异地呼叫和虚拟拨号)。经颜某(另案处理)介绍,王某认识了杨某,杨某同意与王某等人共同运营设备。
其中,王某和韩某负责联系上线人员、提供设备、联系搭建服务器人员为设备搭建服务器、收取上线人员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收购电话卡等;杨某负责安排设备操作人员具体操作和维护设备、联系贩卡人员购买手机卡等;颜某负责接受上线人员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将虚拟货币提现、给其他人员结算酬劳、收送设备等。
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王某和韩某先后购买五台设备;杨某先后联系熊某等四人(已另案处理)购买电话卡,安排殷某等六人(已另案处理)负责驾车携带网络通信设备、路由器、移动电源等在华容县城区、鲇鱼须镇、三封寺镇、东山镇、梅田湖镇等地流动操作、维护设备,为上游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提供技术支持20余次,非法获利53万余元。经查实,上游诈骗团伙通过王某、韩某、杨某等人架设的设备拨打诈骗电话,以注销校园贷、网络贷款等形式,骗取2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所用的车辆、网络通信设备、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话卡、路由器等工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韩某、杨某非法获利的虚拟货币价值534 280.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韩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王某、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韩某、杨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杨某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其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