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是岳阳县一男子不仅酒后驾车,还在得知前方路口有警察检查后试图掉转车头逃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4日23时许,余某酒后驾驶小车去接朋友,在接到朋友后获知民警在前方路口设卡查酒驾,遂决定调转车头继续行驶,民警发现余某的行为后随即驾驶警车跟随。后在行车途中,余某与一辆皮卡车发生刮擦,并未停车查看车况,而是继续驾车行驶,后在一互通内被民警追捕到案。经鉴定,所送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7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发生刮擦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