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4日,刘某甲来到黄某家中闲坐,因黄某的丈夫在医院住院治疗,家中只有黄某及其儿媳刘某乙。当日上午11时许,刘某乙骑摩托车送黄某去岔路口搭乘客车。刘某甲趁黄某家中无人,进入黄某家中翻找有价值的财物并盗得男士黄金戒指一枚,随后离开黄某家。途中,刘某甲偶遇到刘某乙,刘某乙留刘某甲在家吃中午饭,刘某甲谎称有事,要求刘某乙骑摩托送他去岔路口搭车,刘某乙将刘某甲送至岔路口。
另查明,刘某甲将盗得的金戒指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为4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刘某甲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