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13日,汪某在岳阳县某楼盘售楼部工作期间,看到售楼部门前公路边的水沟有一排钢筋盖板,遂产生了盗窃钢筋盖板的想法。当日下班,汪某联系废品店老板谭某,称自己已跟施工方打过招呼,可以将售楼部门前的钢筋盖板卖给他。当日23时许,汪某驾驶一台电动三轮摩托车来到售楼部门前的公路边撬动钢筋盖板。约一小时后,汪某撬出了9个钢筋盖板,并将钢筋盖板运到谭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因钢筋盖板太重,汪某提出要谭某帮忙一同前往,后二人撬出了5个钢筋盖板。汪某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上述14个钢筋盖板卖给谭某,经认定,被盗钢筋盖板价值人民币2310元。另查明,汪某将排水沟钢筋盖板撬动盗走后,有人不慎跌落下水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汪某主动将被盗财物退还给岳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