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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利用职权 中饱私囊 超期不还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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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为  发布时间:2023-02-23 16:02:00 打印 字号: | |

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蔡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蔡某自2014年8月至2016年担任华容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经理,在掌管公司的公章并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至今仍有48.07万元未归还。

2014年8月至11月,蔡某分五次以某公司需资金为由向徐某借款共计138.07万元。蔡某以某公司名义出具60万元借条一张,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某公司名义出具金额分别为27万元、7万元、44.07万元的收据三张,并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 该款全部汇入某公司的账户。之后蔡某将该138.07万元借款作为其子个人入股某公司的投资款记账,某公司在偿还徐某30万元后,蔡某又将其子名下的股份(108.07万元)挪作他用即转到公司股东刘某名下(蔡某为实际控制人)。2017年8月徐某向法院起诉某公司和蔡某、刘某,经法院调解,上述挪用资金108.07万元中的60万元及部分利息,徐某同意由刘某个人偿还;其余本金及利息,由某公司负责偿还。蔡某实际挪用资金48.07万元。

2020年12月17日,湖南某会计师事务所就蔡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对华容某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认定:蔡某以某公司名义向徐某借款138.07万元作其子的投入资金核算,实际挪作刘某个人投资金额108.07万元。

另查明,某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成立,蔡某及刘某诉讼期间已非该公司股东,现该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某以该公司所欠蔡某、蔡某之妻马某、刘某的工资作抵及用现金偿还等方式还清蔡某挪用某公司的全部资金。股东出具了收款收条和刑事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利用担任华容县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以单位名义借款,再挪用所借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蔡某退还了挪用资金,并得到公司部分股东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蔡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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