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二被告人将诈骗所得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
2021年2月期间,杨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上线“东北”,因杨某长期无生活来源,便答应与“东北”一起实施诈骗活动,约定事成后二人三七分成,之后“东北”将相关诈骗资料发给杨某学习。杨某在安徽老家购买了二手电脑及多部手机等犯罪工具,先由“东北”在网络平台寻找想要兼职刷单的受害人,在确定受害人的“花呗”额度后,额度较小的就推荐给杨某实施诈骗,杨某利用所学方法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后杨某认为在家中从事诈骗活动不安全,于是前往华容县继续从事诈骗活动。
2021年4月初,杨某与其同学张某聊天时告知其华容县有赚钱的项目后,张某便来到了华容。张某看到杨某在网上实施诈骗活动可以赚钱,又比较简单,其为了赚钱还债,在学会相关诈骗技术并准备相关作案工具后,也开始实施诈骗活动。
2021年3月-4月,杨某先后诈骗被害人4人共计23319元;张某先后诈骗被害人5人共计56575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杨某的诈骗数额系较大,张某的诈骗数额系巨大。杨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二被告人诈骗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