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已经谈好了,我将我的产品质押给他们,他们把案子撤掉。”近日,平江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向执行干警说道。
2022年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平江某科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由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平江产品提供原材料及组装件。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平江某科技公司未能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国外,导致该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原材料费用。
2022年9月,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平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平江某科技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表示近期将销售部分产品出国,如果经营情况有所好转就可以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由于平江某科技公司一直没有兑现承诺,2023年2月,执行法官再次联系平江某科技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企业早已没有经营,公司只有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在库房之内,目前无力偿还该笔债务。为防止该公司逃避债务、不积极履行,执行法官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及成品、半成品进行查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见到如此阵仗之后,立即与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沟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平江某科技公司将自己的产品通过邮寄的方式质押给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经营获得利润之后再将产品赎回。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之后,平江县人民法院立即对平江某科技公司解除所有查封,该公司得以继续盘活自身资产。
近年来,平江县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案件执行中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给予被执行企业盘活自身经营的机会,最大程度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