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时代,“网购”逐渐普及到千家万户。然而当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该如何维权?近期,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网络购物的产品责任案,认定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被告今某合公司系某网络购物平台的提供者,原告徐某用其实名制手机号在该平台注册,成为该网络平台用户。2018年3月,徐某在该网络平台从被告侯某处购买3瓶蜂胶,共计4080元。
商品到货后,徐某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识显示:生产者为被告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标准为Q-320481TL007、生产许可证为QS211326010021,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徐某认为被告今某合公司、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侯某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并付十倍罚金,侯某、今某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证明其生产的蜂胶系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4080元及赔偿其所购商品价款费用的十倍赔偿金408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侯某、今某合公司,因涉案产品具备商标注册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明专利证书、授权书、检验报告等,作为销售者及网络平台提供者已尽审查注意义务,对原告徐某要求被告侯某、今某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湘阴法院依法判决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退还徐某货款40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40800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