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以杨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2月,周某(已判刑)得知杨某没有工作,便告知杨某在缅甸工作月收入六七千元且工作轻松,主动邀请杨某与其一起前往缅甸工作。杨某表示同意。2018年12月21日,杨某按照周某的安排,与周某、余某某(未到案)三人一起从华容县坐商务车到长沙,转乘飞机到达昆明,再转机至云南临沧,三人出机场后乘坐出租车至中缅边境的一个县城,再乘摩托车至中缅边境,下车后步行跨过中缅边境到达缅甸。2019年1月26日,杨某在未办理护照的情况下,与余某某从缅甸回到华容。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案发后,杨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偷渡行为是指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出入境许可、未从指定口岸通行、未经国(边)境检查等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近年来出国务工赚钱的人越来越多,有的人却心怀侥幸,采取偷渡的行为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致富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出国务工人员务必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侥幸心理不可有,偷渡行为不可取,违法犯罪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