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人跻身于主播行业,传媒公司也会培养主播,帮助她们成长。而为了防止主播跳槽、擅自停播等,一般传媒公司会约定高额违约金。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某传媒公司签约艺人易某单方面停播,违反合同约定,被公司起诉要求支付50万违约金。法院经审理, 依法判决易某向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主播易某为了更好地发展,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合作期限为5年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在某传媒公司指定平台使用标准名称账户进行直播。双方约定:乙方易某应在甲方某传媒公司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并保证:易某委托某传媒公司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易某承诺每天最低6小时直播时间,每月有效开播天数应不低于26天。且公司规定:连续直播不超过30分钟的直播时间不计入直播小时,当日直播不超过6个小时的不算入有效开播天数。之后,易某按照合同要求开始直播,然而在直播五个月后,易某开始无故断播,传媒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易某表示自己身体出了问题,已检测出阳性,要离职不再工作,并且询问同行离职条件是不继续从事这个行业或者跳槽。因此,易某与传媒公司产生争议,后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易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但涉案合同约定违约金已超过正常民事主体所能预见的违约成本,故根据公平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将违约金酌情调整。遂做出上述判决。
行业热更应谨慎选择。签订合同后网红主播应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勤勉敬业、履行义务,在订立主播经纪合同时应谨慎核对合同文本,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