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1年,江苏某影业公司与湖南某娱乐传媒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该剧需要在取景地汨罗招募群众演员,吴某报名参加,通过考核,被聘用为该剧群演。9月,在拍摄需要吴某上船一场景中,由于船甲板较高,现场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船上分别抓住吴某的两只手往船上拉。因用力不均,导致吴某的手被拉伤。吴某经治疗出院后,要求负责拍摄的三家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20余万元。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与三家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他们认为吴某在拍摄过程中受伤属实,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吴某受伤其本人有一定责任,希望法官可以组织调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了解到被告有调解意向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告知吴某三家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综合受伤程度、责任划分,是否可以适当降低赔偿标准。同时与三家公司沟通,要充分考虑到此次事故对吴某生活的影响,尽量满足吴某的调解条件。后在法官的多次沟通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