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王某与周某合伙经营某项目并将垫付投资款539万余元转至周某指定的朱某账户,周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2022年1月王某与周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和朱某共同向其归还借款。
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辩称已与周某离婚,且自己并不是该采砂项目的合作伙伴,而仅仅是他们的财务人员。朱某账户上所收到的全部投资款均用于项目开支,其本人并没有占有或使用该投资款,故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向原告王某借款要其垫付投资款539万余元,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周某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垫付的投资款支付至周某指定的朱某账户用于合伙事务,朱某对此知情并未持异议,故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二人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5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