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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公司拒绝股东查账,法院:股东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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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嘉蓉、王庆云  发布时间:2023-05-10 09:51:25 打印 字号: | |

受让他人股权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后,为更好地参与公司事务,请求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运营情况却被公司拒绝。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临湘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8月27日,余某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原股东的股权份额,取得该公司股东资格,同时担任公司监事。余某占股20%,其余两股东分别占股51%和29%。2022年9月8日,余某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情况,以便更好地参与公司事务。但该公司一直未予回复。2022年11月,余某诉至临湘法院,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会计账簿、公司银行流水等,且查阅、复制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委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其关键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物会计报告。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应说明目的,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只能查阅会计账簿,不能复制。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和对外签订的合同属于核对公司财务会计账簿是否准确真实必须了解的原始会计凭证,故原告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

原告余某主张查阅、复制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院认为,原告查阅的应当是和其欲知情的事项相互关联的材料,而并非对公司财务的全面审计,故查阅和复制应当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查阅的方便地点在公司。原告有权委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复辅助其行使知情权。

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供原告余某查阅和复制;被告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银行流水以及对外签订的合同供原告余某查阅;原告余某有权委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行使知情权,行使股东知情权等查阅和复制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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