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未同居生活,离婚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借助“群英”力量,成功调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小王(男)与被告小莉(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其间,小王给小莉置办首饰、走访亲戚、给予彩礼共花费有7万元之多,但结婚之后,小莉家人却以各种理由不让小莉到小王家里居住,结婚两年多,二人从未在一起生活过,因为结婚操办和彩礼支出导致小王现在的家庭经济拮据,生活困难,故小王将小莉诉至该院,希望能够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小莉能够返还彩礼等相关费用。
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于是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经承办法官和调解员调查发现,该案中夫妻双方都系残疾人士,原告小王是盲人,被告小莉系二级智障,结婚两年多,未共同生活过,无感情基础,且原、被告都希望解除婚姻,但就彩礼返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和调解员考虑到原、被告的身体不便,于是邀请“群英”——司法所负责人、原被告原始所属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起上门调解,法官释法明理,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协商,所属村委会干部耐心劝解,告知被告的父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返还彩礼有法可依;另对原告及父母做工作,劝说其放弃部分要求,告知赠与的钱财不应纳入彩礼的范畴。最终在法院、司法所、村委会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小王与被告小莉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小莉退还原告小王彩礼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