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纠纷,李某和前妻王某离婚后,发现抚养的小孩非亲生,遂将前妻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还为抚养小孩支出的抚养费、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某和王某于2017年5月登记结婚,王某于2017年12月生育一男孩。小孩出生后患有多种疾病。2021年7月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孩归李某抚养教育,所有抚养费全部由李某承担,王某有探视权。离婚后,小孩一直随李某生活,在此期间李某为小孩支付医疗费近2万元。2022年7月,经亲子鉴定,排除李某与小孩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李某遂将前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孩由王某抚养,并要求王某返还为抚养小孩支出的抚养费、医疗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小孩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不负有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王某作为小孩的生母,应承担抚养义务,小孩依法应当由王某抚养。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现提出要求王某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可见李某的抚养行为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一方,且王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故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抚养小孩所开支的合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