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雇前没有核查司机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才知其驾驶证被注销,该如何赔偿呢?是保险公司还是心大的雇主或者是没证的司机?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1年3月,向某经好友介绍给周某开车送货,但周某未核查向某的驾驶证。实际上,向某驾驶证已于2018年10月因未年检被注销。4月10日,向某驾驶周某名下一台轻型厢式货车送货时与驾驶摩托车的熊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伤两车受损。汨罗市交警大队认定向某持“已注销可恢复”的驾驶证上路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熊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1年10月,熊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汨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熊某19万余元,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以向某和雇主周某为被告向汨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和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确定追偿金额时应当考虑侵权人、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的问题,因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的70%的范围内享有追偿权。向某持“已注销可恢复”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其明知驾驶证多年未年检仍然开车上路行驶,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周某作为雇主,在雇请向某时未及时核查其驾驶证,未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客观上也增加了危害性,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向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