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许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2020年12月,华容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21年3月,许某因患有鼻咽癌(Ⅲ级)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鉴定,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宜收监执行,法院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决定对许某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5月,因许某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向华容法院提交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许某收监执行。经查,许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不按社区矫正机构规定请假外出,多次不按规定进行手机打卡,经矫正机构训诫后仍不改正,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遂依法决定对许某收监执行。
法官说法: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换言之,暂予监外执行,并非刑罚执行完毕,而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必须遵守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则的执行制度。本案中许某因患严重疾病得以保外就医,以为重获自由,却又突破了法律赋予的自由,只能面对收监服刑的命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