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货款6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2020年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其提供各种型号的铝板并安装到位,交易金额达200余万元,后来双方因支付货款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原告某铝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某幕墙装饰公司向其支付所欠货款69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49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要求进行鉴定。通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审理周期及诉讼成本,被告的反诉证据并不是很充分,存在拉长案件审理周期的可能,故对被告的反诉申请暂不予立案,而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承办法官为原、被告细算该案的成本付出及调解的好处,从最初原告寸步不让到主动放弃部分货款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而被告从要求原告减少20万元货款到接受原告的调解方案,该案经过一个星期的单独调解再到面对面协商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某幕墙装饰公司分三次向被告支付货款6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签订调解协议后,原、被告法定代表人握手言和,被告也主动提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货款。该案的调解,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也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是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将案件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不轻言放弃,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为企业松绑,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