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鱼饲料交易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并未明确约定饲料单价,法院多方调查后根据市场价格判决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
周某经营饲料生意,蒋某从事水产养殖,蒋某曾多次在周某处购买鱼饲料。2015年,双方就该年度未付的货款结算,由蒋某向周某出具了一张18000元的欠条。2017年期间,蒋某又在周某处分批次购买了225包饲料,每包重量为80斤,合计9吨。每次交易均由原告安排司机金某送饲料给被告,被告在金某手写的送货单上签收确认。上述送货单仅载明了饲料的数量及规格,未标注饲料的价款。经周某多次找到蒋某催要饲料款,蒋某仅支付了14170元,后却以种种理由拒付,周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周某主张其在2017年销售给蒋某的饲料为3400元/吨,蒋某主张当时的单价应为2800元/吨-2900元/吨。承办法官考虑饲料价格存在证据缺陷,于是向辖区内从事过饲料销售的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在2017年期间购买过周某同品牌鱼饲料的左某、陈某等进行了调查,并在周某处调取了左某、陈某等人的饲料交易记录。承办法官结合审查分析上述调查情况、证人司机金某的证言及交易记录,依法认定蒋某于2017年在周某处购买饲料的价格为3200元/吨,抵扣蒋某已支付的货款,判决由蒋某向周某支付货款32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