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执行干警深夜出击,成功将被执行人刘某异地拘传至本院并拘留。
陈某诉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阴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87600.8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7600.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65855.5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5855.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金共计253456.4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湘阴法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多次与其联系均以人在外地为由,拒不见面。2023年6月16日晚,申请人向法院提供刘某人身线索,法院执行干警立即组织人员从湘阴出发,于21点34分将刘某从长沙拘传至湘阴,并于当日23点21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