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离婚时约定女儿由父亲抚养,然而离婚后,父亲一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女儿至成年。
杨某、邓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8月10日生育一女。2018年8月27日,二人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由邓某抚养女儿小邓,由双方共同承担小邓的教育、抚养费用。然而离婚后,小邓一直跟随母亲杨某生活,且其户籍和身份信息均在杨某处。因认为邓某并未尽抚养义务,杨某将邓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抚养关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且补偿自离婚后一直未支付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孩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约定小邓的抚养权归被告,但现实生活中,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邓某从未支付抚养费,也很少探望、抚养孩子。本案中,小邓户籍登记在原告处,原告要求实际抚养和抚养权相统一,方便小邓上学,原告的要求符合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且承办法官曾征求小邓的意见,了解到小邓愿意随同原告杨某一起生活,综上,岳阳县法院认为小邓的抚养权归原告较适宜,遂判决小邓的抚养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由原告杨某抚养至成年;被告邓某支付小邓自离婚后尚欠的抚养费61303.67元,且每月支付1179元抚养费至小邓成年。
一审庭审当日,邓某缺席审判,后因不服判决,邓某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