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子利用平台漏洞,赚取收入,看似“薅羊毛”的行为,实则已经构成诈骗。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2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网上发布黑户贷款广告,被告人丁某某看到后联系周某某,周某某告知丁某某在京东平台上虚假提高京东白条额度,利用虚假的京东白条额度,在京东商城上购买货物转手出售获利,并且不需要归还。之后,周某某出资转账五万元至丁某某绑定京东购物平台账户的银行卡,后将五万元充值进丁某某的京东白条小金库中,使其京东白条额度提高至五万元,随后使用京东白条支付方式购买了五台价值49874元的苹果13手机,在操作下单购物的同时,使用另外一台手机登陆丁某某的京东账户并进入京东白条小金库提现页面,下单成功后便立即将充值进入京东白条中的五万元质押金提现,后二人未归还京东白条。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又以相同的诈骗方法,诈骗了京东平台财物共计29277元。
被告人周某某以出售苹果13手机的方式,获利40231元;被告人丁某某以出售苹果13手机的方式,获利2466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告人丁某某均各自退缴违法所得。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京东白条”额度进行恶意消费的方法,诈骗京东公司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丁某某作案,二被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