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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法院集中宣判2起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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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艳  发布时间:2023-07-20 09:21:32 打印 字号: | |

近期,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2起案件均为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一:被告人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从“飞机”APP聊天软件上了解到每带一人提供银行卡为网络赌博转移资金可获利3000元后,召集他人提供7张银行卡进行转账,其间,何某某共计获利100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案例二:被告人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利,在添加一男子微信明知该男子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仍按照该男子要求,两次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并将自己名下共计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累计转账186.6919万元。其中,被害人王某某等共计16名被害人被骗的共计11.5231万元直接流入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其中有10.6571万元直接流入刘某某提供的尾号为393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有0.866万元直接流入其尾号为176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期间,刘某某获利160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近年来,面对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屈原法院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重拳打击、从严惩处,突出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打击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方”的全民反诈氛围。通过此次集中宣判活动,表明了与电信诈骗犯罪坚决斗争的决心。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广大人民群众除了自己不要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提高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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