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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独生子女家庭主张多分一人份征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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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三妹  发布时间:2023-07-20 11:56: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对原告主张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由被告某某组支付原告左某甲、左某乙、刘某某15万元。

原告左某甲、左某乙、刘某某均系被告某某组的成员,左某乙系左某甲与刘某某的独生子。左某甲与刘某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该证上载明的独生子女姓名为左某乙。

2021年,被告组上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该组通过村民大会决定,在其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认可的分配人员范围内,人均分得土地征收款30万元,其中,独生子女家庭多分半人份额即15万元。三原告按照该方案共计分得105万元。三原告认为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国家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据此,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时享受的相应奖励,属于该家庭的法定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三原告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为独生子女家庭,根据上述规定,其依法享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分配中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的处置,虽可以根据村民自治原则自行制定分配方案,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而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所形成的决定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三原告请求按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额享有土地征收款,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应予支持,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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