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游玩中可选的项目也越来越多,部分游乐项目惊险刺激但未按规定操作也会伴随安全风险。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游客因游乐活动受伤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5月6日,原告湛某在被告某军事化模拟运动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展团建活动。根据A公司提供的《步战车登车教程》显示,组织登车的人员包括车长、驾驶员、观察员、安全员共4人。A公司安排了两位教官对体验的项目进行组织和安全讲解,教官鸣哨集合,准备进行装甲车的安全讲解时,湛某及部分同事未听到哨声,未进行集合。A公司对于装甲车的车门未设置安全锁,湛某的部分同事在教官还未进行安全讲解的情况下,私自打开了装甲车后门,进入了装甲车内部。湛某也在同事的呼喊下,准备从装甲车的后门进入装甲车,因其登车时用力过猛又没有注意弯腰低头,导致其额头撞在装甲车的上门框上受伤。后双方协商未果,湛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及经营者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6982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对于团体参加活动的人员未按照《步战车登车教程》配备4名组织登车人员,而是仅安排了两名教官进行组织和安全讲解,以致部分参与者未按照参与流程的规定,私自登车。登车过程中也未配备车长进行指挥,步战车后门未设置安全锁,导致湛某在登车过程中因动作不规范而受伤,A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湛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湛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活动时,应当服从安全员的组织、听取安全讲解、在安全员的指导下登车,更应预见到私自攀爬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湛某未按安全员的指引私自登车,因动作不规范而受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其自身损失,湛某也应自负一部分责任。综合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A公司对湛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后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开放场所供人进行公共活动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采取一定安全措施来规避风险,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他人受伤之后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经营者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没有边界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受伤害并不能一概要求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基本的规则和安全意识,充分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