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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 法院心理疏导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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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旭红  发布时间:2023-07-24 10:59:3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生活方式的演变,养宠物已成为人们排解压力、找寻心理慰藉的新方式,在个人生活工作安排有冲突时,宠物主人往往会采取寄养的方式安排宠物。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涉宠物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宠物主人与寄养店铺握手言和。

2022年9月,丁某在某宠物生活馆购买了一只价值4500元的柴犬。2023年1月,丁某因有事出国无法照料宠物,便将其委托在宠物生活馆工作的朋友照顾,并向朋友支付了450元的宠物寄养费用。但柴犬在寄养期间突发急性肠胃炎死亡,丁某认为宠物店及其朋友未尽到照顾宠物的责任,致使宠物狗死亡,故要求宠物生活馆承担赔偿责任,宠物生活馆辩称接受寄养的员工是丁某朋友,双方未签订寄养合同,虽然宠物生活馆表示愿意就丁某损失承担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丁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并无直接性的矛盾,柴犬突然生病死亡,双方对此也都难以预料,加之双方都是年轻人,作为好友,且都热爱宠物。本着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双方关系的想法,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协商,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对丁某进行心理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宠物生活馆愿意向丁某道歉,并赔偿丁某三千元的损失,宠物生活馆当场履行完毕,而丁某也主动提出了撤诉。

宠物主人因自己无暇照顾宠物而将宠物寄养他处时,应签订书面寄养协议,明确宠物寄养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列明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的归责情形。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宠物主人作为托养人,应当审慎选择那些具有相关资质,能够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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