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同事或朋友间“搭便车”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搭乘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伤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定被侵权人属于无偿搭乘机动车,根据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定减轻“顺风车”司机一方的赔偿责任。
2022年7月,被告小刘(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均为化名)驾驶小轿车,途中遇到小闻提出搭乘请求。考虑到确实顺路,小刘便允许小闻无偿搭乘。在行驶过程中,被告小王驾驶货车与被告小刘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刘及搭乘人小闻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小闻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小闻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被告小王驾驶的货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小王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小刘负次要责任,原告小闻无责任。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小王的责任由某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70%比例予以赔偿;小刘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小闻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小闻受伤,小刘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其与小闻系好意同乘关系,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而与人为善、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被告小刘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与倡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法院酌定由小刘在其应负的30%责任比例内按80%比例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小刘无偿搭载小闻系“好意同乘”行为,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等事实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减轻其赔偿责任。为好意同乘行为减责,有助于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应得到鼓励与提倡,但这一鼓励与提倡需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一方面,驾驶人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因驾驶行为不当而被依法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继而承担事故责任。另一方面,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主动了解驾驶人的驾驶资格,绝不搭乘酒驾醉驾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