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家用电梯合同纠纷,经过研判分析,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有调解空间,遂邀请乡镇司法所、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和原告代理律师共同上门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轮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电梯公司自愿放弃剩余货款并保障电梯正常使用,原告亦放弃索要其他合同权利。因原告系空巢老人且合同标的特殊,承办法官两次回访施工现场,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原告李某(化名)于2022年与被告真的好公司(化名)签订家用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由真的好公司为李某安装电梯,电梯总价为176500元,合同签订后由李某向真的好公司预付50000元定金,真的好公司在收到定金后45日内应当按时完成电梯设备的生产和调试,确保电梯正常使用。竣工后,原告发现地基深度与合同约定不符,遂要求被告加深地基,被告称地基虽未达到约定深度,但并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起诉至该院。
该院今后将落实案件回访模式,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地司法服务,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