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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签订培训合同后,因特殊原因能否要求退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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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双珏  发布时间:2023-08-02 09:24:55 打印 字号: | |


因工作调动,在原工作地点的培训课程可以要求退还吗?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舞蹈培训协议,某舞蹈工作室返还培训费18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黄某在某舞蹈工作室处报名舞蹈培训,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学习时间为三年,培训费用19580元,黄某可享受舞蹈工作室开展的全部课程培训。黄某在该工作室上了4个课时后,因工作地点变更为贵州,无法再在汨罗上舞蹈培训课,遂向该工作室申请转校,工作室以按总公司规定需等报名6个月后才能转校为由拒绝了黄某的申请。另查明,该工作室已于2023年3月注销。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明确转校时间须在报名6个月以后,且黄某的工作地点已经变更为贵州,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汨罗,如果按照舞蹈工作室的要求在6个月后转校,势必导致黄某无法享受这6个月的课程培训,鉴于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亲历性特点,教育培训服务需要黄某的配合才能完成,如要求黄某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同时,由于该工作室的工商登记已被注销,工作室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法身份,现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应当允许黄某解除培训协议,扣除黄某已上的课时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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